收益平準金專區

收益平準金定義

(一)採納收益平準金機制之ETF淨值組成項目主要由「基本面額」、「收益平準金」及「資本損益平準金」三部份所組成。

(二)「收益平準金」係指自ETF成立日起,凡受益憑證申購或買回價金中,計算日時屬於原受益人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所累積之收入扣除費用後依淨值比例計算之。

(三)「資本損益平準金」金額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的資本損益及「已實現及未實現」的資本平準(申購及買回)。故係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凡受益憑證申購或買回價金中,為計算日時屬於原受益人每受益憑證單位淨資產價值中之資本損益,依淨值比例計算其金額。

納入收益平準金機制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一)避免稀釋配息,保障既有投資人的配息率權益:因基金配息前之申購價金已包含既有受益人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所累積之收益利得,當該累積之收益利得納入可分配收益範圍,基金配息金額就不會因配息前之大量申購交易而遭稀釋,可保障既有投資人的配息權益。

(二)穩定基金配息率,合理公平對待追求穩定配息之長期投資人:將收益平準金納入可分配範圍,經理公司之配息政策較不易受短期基金申贖干擾,可避免追求穩定現金流的投資人,被後期加入的新投資人瓜分配息,造成配息金額及配息率不穩定,可合理公平對待追求穩定配息之長期投資人。尤其對於規模小之基金,穩定基金配息率之效果更為顯著。

採用收益平準金對基金申贖及收益分配之差異及影響之說明

(一)以下圖為例,若ETF 於今年8 月底前均維持100億的規模,期間領到的股利所得為5 億,則9 月配息時原本可配發的現金股息率為5%(=5 億/100 億)。然而,若9月除息前有大筆申購資金,將ETF規模擴大至500億,但此時帳上仍只有5 億的股利所得,因此ETF現金股息率將從5%稀釋到1%(=5 億/500 億)。

收益平準金對基金申贖及收益分配之差異及影響

(二)在收益平準金機制下,若ETF除息前沒有淨申購,規模維持在100億,則配發的5億現金股利將100%來自於股息所得。若ETF 有淨申購使得規模增加到500 億,配發的25億現金股利將有20% 來自於股息所得、80%來自於收益平準金。

(三)由此可見,投資人若看到收益平準金在收益分配時的占比較高,這僅表示該期間有較多的淨申購,新增較多收益平準金所得。對於投資人關心的現金股息率來說,則可發揮維持的功能,避免因為規模增加而稀釋配息。

收益平準金問答集

Q1:收益平準金機制會不會影響ETF投資組合的配置與投資操作?

A1:不會影響。「收益平準金」屬於會計帳,是會計帳務分類的科目,對ETF帳列現金餘額不會造成影響,因此不會使得ETF 可投資現金減少,也不會造成持股(債)比例降低,因此沒有影響ETF 資產配置與績效表現的疑慮。意即收益平準金跟基金投資的資產配置從本質上是不同的分類系統,兩者間不能夠直接對應,收益平準金既然不會影響ETF的資產配置,自然也不會對基金績效產生影響。

Q2:ETF分配收益平準金是否會影響投資績效?

A2:不會影響。投資績效的衡量主要來自配息及價差,ETF 分配收益平準金會反映在配息裡,因此投資績效不會受到影響。以下例說明:

ETF 分配收益平準金是否會影響投資績效 ETF 分配收益平準金是否會影響投資績效

投資報酬計算:

ETF 分配收益平準金是否會影響投資績效 ETF 分配收益平準金是否會影響投資績效

因此:

ETF 分配收益平準金是否會影響投資績效 ETF 分配收益平準金是否會影響投資績效

Q3:每位投資人拿到的配息,收益平準金的比例都是一樣的嗎?

A3:都是一樣的。因新申購投資人申購時所支付的價金亦已包含該收益,原有投資人之權益亦未受到影響。但預計分配之配息因為參與配息的股份變多,所能分配的每股配息會被稀釋。
ETF的收益平準金是在初級市場向投信辦理申購或贖回時產生的,而配息則是依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的持有者庫存單位數來決定,不論是透過初級市場或次級市場持有的投資人均可參與配息,並無先後之分。投信於配息公告時,會決定每一單位數可分配項目的組成,每位投資人拿到的收益平準金比例都是一樣的。
投信公司在ETF 除息日時,會依據除息基準日之基金在外流通單位數及各項可分配收益金額,計算每單位分配收益之組成比例,因此每個投資人拿到的收益平準金比例,都是一樣的。

Q4:如果我在次級市場(透過證券商下單)買進ETF,是否會造成配息來自收益平準金的比例提高?

A4:只有透過初級市場交易,即直接向ETF 發行投信公司申請申購ETF或買回ETF 時,才會影響收益平準金科目餘額增減,投資人在次級市場(透過證券商下單)買賣ETF 並不會影響收益平準金科目餘額,也不會影響配息來自收益平準金的比例。當配息來自收益平準金的比例很高時,表示該期間內有投資人大量向投信公司申請申購ETF。

Q5:投信可利用收益平準金機制,提高基金的配息率?

A5:如同Q2之釋例,收益平準金機制不是為了「提升」配息率,而是為了「維持」配息率。再者,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1月13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58072 號函之規定,投信決定ETF的配息率須依下列原則進行:
(一)ETF 實際配息率原則不應超過參考配息率:
投信公司應參考基金追蹤指數之指數息率、平均到期收益率、最差收益率、票面利率或當期收益率,決定ETF 該次配息之參考配息率,ETF 實際配息率原則不應超過參考配息率。
(二)ETF 應訂有收益分配優先順序,並依配息頻率估算收益科目使用金額:
投信公司應訂有ETF 收益分配各科目採用順序,原則應優先分配股利、債息及資本利得等科目,達收益平準金啟動標準時,方得使用收益平準金 。
(三)投信公司應訂有使用收益平準金之啟動標準及使用上限:
1. 收益平準金啟動標準:
投信公司應訂有收益平準金之啟動標準,例如應同時符合配息率低於參考配息率,以及一段期間(如兩次配息期間或收益分配公告日至除息日間)內淨申購增加達一定百分比以上而有稀釋配息率之虞時,始得動用收益平準金。
2. 收益平準金使用上限:
ETF 於收益分配時使用收益平準金之占比,不應高於下列公式計算結果之占比: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即除息前一日)帳列之收益平準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即除息前一日)帳列之所有可分配收益。